时光荏苒,岁月如梭。2017年 5月,总局第一批全国税务领军人才税收法制专业课程培训班的学员们来到辽宁税专,进行了为期7天的专业培训。学员们认真思考、努力探求的严谨态度和超强素质给笔者留下了至深的印象。多少人羡慕他们现在的光鲜,未来的前程……殊不知,哪有那么多的一夜成才,其实都是百炼成钢。
诚如税务总局政策法规司司长李三江司长在开班仪式上说,第一批领军人才通过知识拓展、能力提升、应用提高等阶段长达4年的艰苦磨砺,经历了校园魔鬼训练营式的锻炼,也经历了征管一线各种艰难复杂环境的考验,既有课堂上师生之间的碰撞与交锋,也有在税收改革发展洪流中的激情飞扬和思路探索。本次学习课程包括《美国税改方案的影响评析》、《关于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的若干问题》、《个人所得税改革展望》、《新时期反腐倡廉建设——新一代集体集体反腐倡廉策略分析》、《税收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逻辑、趋势及路径》、《资源环境税改革简介》、《十三五时期依法治税工作规划及其他》,共计八个课程使学员及时了解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难点与走向,及依法治税的形势与任务,并通过借鉴相关国家的改革经验,探讨我国深化税制改革、强化依法治税的可能路径与方法,并做业务专题研讨。他们以自己的满腔热血和高度关注提出了对我国税收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真知灼见。
一名来自地税系统基层一线从事所得税管理的学员,结合工作体会以及对近期美国税制的比较研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费用扣除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了自己的粗浅看法,即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动态调整机制对我国个人所得税制改革的两点启示。一是个人所得税的通胀调整机制是发挥税制调节职能的重要保证。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的通胀调整机制之目的在于保障纳税人不因通胀而多缴纳个人所得税款。这种制度安排有利于减少通胀而导致的税款自然增加,有利于发挥个人所得税制的收入再分配职能。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的部署,未来一段时期内,我国将逐步建立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逐步提高直接税的比重。个人所得税制作为直接税,其除了具有组织财政收入功能外,还具有调节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职能,这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保障。我国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的改革,也应当引入通胀调整机制,减少因通胀导致的个人所得税款的自然增加。二是个人所得税制的通胀调整机制可通过法定授权方式进行。美国联邦个人所得税制授权财政部每年根据通胀情况调整税率表、费用扣除额、抵免额等制度安排表明,通胀调整可以采取授权方式进行。如果每年都通过税收立法调整个人所得税,不仅程序上非常繁琐,而且不切合实际,不具有可操作性。我国历年来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费用扣除标准都是采取税收立法的形式进行,虽然立法效力高,但程序过于复杂,不便于简单操作。我国即将进行的个人所得税制改革,可通过税收立法授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每年根据通胀情况调整个人所得税制有关生计费用扣除等内容,这不仅符合税收法定原则,而且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还有的学员在思考关于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方向和路径,并且有一些个人的想法,关于降低企业所得税税负的问题。目前我国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与其他高福利国家相比不算特别高,但是考虑到社保费用、工会经费、残疾人基金等各种非税征收因素,这个税率也不算低,占了企业实现利润的四分之一,如果考虑部分项目不能列支或不能全部列支的影响,实际税负超过25%。从心理层面上考虑,一个企业实现的利润超过四分之一需要无偿缴纳给国家,外加股息红利的个人所得税率也达到了20%,对企业主而言实际到手的利润仅为企业实现利润的60%,远远超过一般人的心理承受能力,这也是企业偷逃企业所得税最主要的心理动机。一旦偷税成功,企业所得税下降,个人所得税也随之烟消云散,利益不可谓不大。既然由于普遍存在的逃税现象,企业所得税实际税负并未达到名义上的25%,反而导致很多企业花费很多资源用在逃税上,我个人认为不如降低税负,减轻企业负担。
“税收工作的政策性、专业性很强,面对重大改革需要突破的难关口、啃下的硬骨头很多,但我们拥有的人才总量、素质、能力和水平还不够高。” 税务总局教育中心主任王兰说,全面深化税收改革,需要全国税务干部的共同努力,更需要一支具有国际思维、业务精湛、能打硬仗、善打胜仗的先锋队。孟子说得好,“天降大任于斯人也,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时代呼唤领军人才勇擎重担。我们希望即将成为税收事业中流砥柱的总局第一批领军人才能够不负总局重托,不辱领军使命,真正像李三江司长要求的那样,做不忘初心,忠诚使命的表率;做知行合一,学用结合的表率;做崇法守纪,修身养性的表率。志存高远,逐梦前行,最终百炼成钢。在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中发挥重要引领作用,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和税收现代化的征程上,以满腹经纶奏出精彩乐章,以一腔热血书写无悔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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